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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17篇)

时间:2022-12-10 11: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17篇)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  .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17篇),供大家参考。

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17篇)

篇一: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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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开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相关司法解释和规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21年,以下简称"2021纪要"〕和"全国局部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1年,以下简称"2021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屡次进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21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21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而且组织构造较为稳定,并有比拟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构造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根本固定、联系是否严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根据"2021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并有比拟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屡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局部。其中,〔"2021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立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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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承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屡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承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参加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拟适宜,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参加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参加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参加,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场不知道参加的是从事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开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又是说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附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附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附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2021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构造,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为根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展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成心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

篇二: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

  2022年4月28日,街道党工委顾书记召开了街道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后,政法委谢书记立刻组织召开了由各社区(村)书记、治调主任、各相关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发动工作推进会。会议主要针对当前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措施,多措并举,加大宣传。会议同时下发了《香山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任务分解方案》和《香山街道2022年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乱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参会单位(科室)负责人、社区(村)书记抓好工作落实。

  通过几天的工作开展,街道扫黑办、各社区(村)、各成员单位都利用51放假期间,加强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情况统计如下:

  街道层面:在中环入口处增设了2块高6米宽12米左右大型扫黑除恶宣传版面,辖区所有主干道和主要路口进行排摸,制作50条横幅有针对性的对破损、缺失、未覆盖到的宣传点位加强宣传,在扫黑办公室上墙香山街道扫黑除恶宣传版布点图,以便更加直观的展现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上墙制度正在印制中)。

  各社区(村):合计在辖区范围内增设固定宣传版55块,悬挂横幅95条,印制给街道辖区居(村)民的一封信10000多份,对所有的保留村庄、拆迁安置小区、商业小区逐户上门发放,增大群众知晓率,力争群众知晓率95%以上。

  各科室、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企业、工地、企事业单位布置任务,规定扫黑除恶宣传内容,针对原宣传标语摸底,与上级扫黑除恶精神不符合的全部清除和替换,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知晓率。目前,辖区内资产公司、城管中队、预防保健所、敬老院、中学、2所小学、23处工地、4所寺庙等单位均制作了固定宣传板和大量横幅强化宣传。

  同时,已和电信、联通、移动公司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对街道范围内的所有手机用户进行短信宣传,宣传方式采取同一号码1周内至少接收1次宣传短信,因发送短信业务正在进行中,采取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目前暂

  未收到三大公司的信息发送量汇总。下一步,中央、省、市、区委的督导工作迫在眉睫,我们一是继续对照上

  级下发的8大项60小项的台帐资料标准,查漏补缺,确保不缺项、不漏项,严格把关;二是在督查任务中群众知晓率力保90%以上下功夫,不能仅仅停留在设置固定宣传版、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和各个社区(村)对主动上门对居(村)民发放宣传材料上,要发动一切力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既要结合街道“三联(连)”主题实践活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带头左右,又要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的格局,以三级网格为抓手,发挥辐射效应,从而实现街道辖区全覆盖;三是要在舆论宣传上求创新,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与优势,营造良好的扫黑除恶氛围。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今年,在县政法委和乡党委的领导下,我乡的扫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深入细致地开展,经过全乡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共同努力,在全乡各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针对我乡近年来无涉黑涉恶犯罪等实际情况,我们在扫黑除恶宣传、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扫黑除恶开展以来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工作开展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乡及时调整充实了三阳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人,保证了我乡扫黑除恶工作正常有序、扎实有效地进行。2、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扫黑除恶知晓率。工作开展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乡共张贴扫黑除恶宣传小标语400幅,横幅50条,100人次深入各村开展宣传教育,期间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张贴公布扫黑除恶涉黑涉恶通告269张,通过宣传全乡扫黑除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效果。3、切实搞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根据县综治办、扫黑办文件精神,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乡党委

  及时组织召开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及各村支书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三阳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会议,我乡无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无涉黑性质的组织及涉恶势力,也无黑帮等,在调查摸底及回头看的同时,工作组人员还认真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并利用广播宣传(信访条例)2次。真正做到了有黑打黑,无黑打恶,无恶打帮,无帮也要打一场法制宣传的人民战争的要求。

  二、存在不足(一)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内容不够丰富,内容涉及不广。(二)扫黑除恶工作期间,因交通不便,有时上报材料不够及时。(三)对群众法律宣传力度还不够。(四)因近年来,我乡社会治安秩序较好,少数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性不够高。三、下一步的打算(一)进一步收集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加大全乡扫黑除恶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的积极性。(二)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积极参与法制宣传的能力。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开展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整体工作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局共接到线索130条,主要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贩卖毒品等九类涉恶案件和群众信访件。目前,已办结线索84条,正在核查侦办的线索34条,移交其他部门12。涉黑涉恶案件侦办情况:公安局共侦破涉恶类案件12起(已被公安厅认定),其中涉恶集团案件3起,涉恶团伙案件9起,打击涉恶类犯罪嫌疑人48人。

  治乱工作开展情况:办理赌博案件45起,打击违法人员280人;办理卖淫嫖娼案件12起,打击违法人员52人;办理吸毒案件110起,打击违法人员118人;查封宾馆2家,责令2家会所停业整顿。

  打伞破网断血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局向旗纪委监察部门移交的涉嫌保护伞问题的线索12件,正在核查。结合扫黑除恶打财断血铲基础“回头看”工作,累计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资金、扣押房产、汽车、手机等共计4000余万元。

  二、具体工作措施(一)明确“一条主线”,密切“三条支线”。在专项斗争过程中,对公安厅认定的涉黑涉恶案件深入分析其坐大成事的过程和原因,深入分析研判团伙成员违法犯罪问题清单和关系网清单,密切与党委政府、政法机关(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行业监管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深挖彻查涉黑涉恶案件“保护伞”及其背后腐败和失职失责问题,确保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质性战果。(二)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进行有奖举报,截至目前我局已对3起群众举报线索进行了奖励;二是大力开展“十进”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标语,张贴各类通告、制作宣传展板、高速路口擎天柱、组织参加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等,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工作;三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对专项行动进行报道,目前我局在报纸发表扫黑除恶专版两篇;四是组成专门工作督导组对成员单位和农牧区派出所进行实地检查督导,进一步抓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并纳入绩效考核,有力推进工作开展。五是根据案件侦办情况积极向社会公布案件线索征集通告,充分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六是打造扫黑除恶成果展览室,将专项行动认定的战果以及各类宣传资料、工作成果进行搜集汇总进行展示。截至目前,宣传活动累计出动警力18000余人/次、出动车辆2800余台/次、发放传单65000余份、张贴公告3200余张、悬挂条幅标语300余条,制作宣传展板100余副。(三)深化线索排查,密切部门联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局制定下发了《滚动摸排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制度》、《重点行业领域线索摸排工作方案》、《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方案》、《公检法司部门工作联动机

  制》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制度,一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联系,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对疑难案件进行提前沟通,确保案件进展顺利;二是加强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交工作,深挖保护伞,坚决做到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对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三是建立了涉黑涉恶案件打财断血清单,对涉案的违法所得进行扣押、查封和冻结;四是加强与各成员单位和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建章立制,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五是对近十年来的九类涉恶案件进行梳理,保证涉黑涉恶线索不丢不漏;六是对涉黑涉恶前科劣迹人员和在押人员开展排查;七是对报警记录进行梳理,重点对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类警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发现涉黑涉恶类线索;八是结合缉枪治爆、整治“黄赌毒”等专项行动,在重点部位场所开展排查;九是对2366余名苏木镇两委换届候选人进行逐一的资格审核,发现43名候选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旗委组织部、盟公安局;十是召开扫黑除恶恳谈会,聘请扫黑除恶义务监督员20人,落实宣传和线索摸排工作。十一是多次召开治安、刑侦、经侦部门工作会议,对扫黑除恶线索核查、案件侦办工作进行在安排、再部署,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截止目前,累计走访行业场所3800余家、各类公司2800余家,单位1600余家,居民入户8100余户。

  (四)加大侦办力度,确保工作实效。一是对公安厅认定的12起涉恶案件进行回头看,严查是否存在漏罪、漏人的情况,对案件中涉及的经济基础和打财断血工作是否彻底,深挖彻查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等;二是按照“双清”工作要求,扫黑办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截至目前,18条问题线索和黑恶积案工作已经全部办结。三是对12起涉黑涉恶重点案件线索进行专案安排部署,限期侦办,确保案件及时高效办结。四是安排局领导和相关所队长对侦办的线索案件进行逐一回访,重点对不予立案、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进行回访,确实做到息诉罢访,保证群众满意率;五是积极申请旗委政府拨付扫黑除恶专项经费,目前共拨付专项经费60万元,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快扫黑办规范化建设,做好中央督导组迎检工作。我局按照公安厅下发的扫黑办标准化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我局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对扫黑办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各个办公室内要求的上墙制度、标识、标牌都已经制作

  完毕并投入使用,各类目录封皮以及标准的档案盒也已经制作印刷完毕,现正在将2022年以来的所有文件资料、档案台账按照公安厅标准化建设指南中的规范要求分类整理、归档、整理、装订,确保以最好的状态迎接中央督导组的检查督导。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在对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艰巨复杂性认识不足,在攻坚克难的决心、力度、韧劲上明显不足;二是宣传发动还不到位,没有全覆盖,有死角,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主动性不高;三是案件线索核查不到位,不扎实,存在疲于应付的状态,案件回访工作不到位;四是攻坚克难力度不够,涉黑案件没有清零,打财断血,打伞破网上战果不丰;五是与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协同作战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合力;六是执法办案民警的执法水平不高,还需要不断提高。四、下一步的打算(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大对偏远地区、行业领域的宣传发动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全方位滚动式宣传,最大限度做到宣传全覆盖,让人民群众明白什么是黑、什么是恶,最广泛地争取群众的关注和支持,持续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二)深入线索摸排核查。一方面,在充分发挥好派出所线索摸排主力军的作用的同时,调动各警种排查业务领域内的线索;另一方面,积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搜集其行业、系统内的线索。(三)打好专案攻坚硬仗。尽快完成对现有线索的核查,做好案件清零工作。与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旗政法委密切配合,深挖“保护伞”特别是政法部门内部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不断强化证据、程序意识,将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四)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将协作配合摆在突出位置。在公安机关内部,随时协调各警种与派出所的工作。对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机制的作用,合力推进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五)全力打伞断血破网。深挖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有坚决的态

  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查清背后“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篇三: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例文十二篇

  第一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某某某同志于2022年进入农业银行工作,在农行某某支行营业部担任个人业务柜员,参加工作近8年以来,某某某同志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一丝不苟,始终以踏实工作,真诚待客为人生信条,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在平凡的岗位上忠实践行合规操作的制度规定。特别近两年来,农行合规经营的号角吹响以后,某某某同志更是信心百倍地投入到日常工作之中,用自己的踏实工作态度为农行某某支行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受到行领导和同事一致好评。

  一、努力学习,加强理论知识

  银行一线柜面的业务操作看似简单,好像每天每笔都重复着一样的业务,其实这是一个系统、有机而又复杂的运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和某某支行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于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不学习这些制度和操作规程,怎么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工作发展需要呢?为此,某某某同志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挤出时间,对其进行了认真学习和钻研,掌握了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为做好农行柜面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在

  某某支行历年组织开展的业务操作技能测评连续名列前茅,这是她平时刻苦练习的结果,娴熟的业务知识,为做好日常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优质服务,树立农行形象

  众所周知,营业部是农行某某支行的窗口和形象,更是全区多个农行网点的表率。因为在这里,每天接触的客户最多,发生的交易量最大。面

  对着形形色色的人,稍不留意,一个细节上的疏漏,就会影响农行的声誉、形象和威信。某某某同志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她总是严格说好文明用语,用好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客户来时有问声,合作时有谢声,走时有送声。坚持按规定着装,戴好工号牌,始终做到谈吐优雅,举止端庄大方,解释细心、耐心、真情暖人心,时时处处向外界传播农行文明的企业文化。

  2022年月日,一个经常到柜面存款的老年人急急忙忙到柜台存钱,。当时,某某某同志热情接待了这位顾客,耐心地询问事情进过后。这位顾客感动得说:你们农行人真好,又热情又安全,我在农行办理业务感到很放心,我以后就常到你们这里来存钱。

  三、立足本职,默默奉献

  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怕苦、不怕累,每天提前半小时到单位打扫柜面的清洁卫生,营业部的代发工资企业有个,每个月的5、15、25号企事业单位代发工资时身为一线柜员,发扬牺牲奉献精神,认真做好柜台业务,为了又不让柜面客户等待时间过长,利用中午吃饭时间、下班时间进行企事业单位的代发工资业务,,在那几天某某某

  同志总是头顶着点点星星回家。

  每当收到企事业客户要求批量开卡时,总是默默的在下班后做好联网核查工作,当领导询问她是否需要帮忙时,她总是笑笑说我比较熟悉就由我来做吧,你们也佷忙的,我下班晚些不要紧的,她就是这样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

  四、善于总结,做好领导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在一线柜台积极做好高端客户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向领导反馈,提出建议和意见为领导决策作参考;根据节假日期间业务特点,向领导提出对客户进行细分,整合柜台优势,实行差异化服务,保证了柜面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网点的整体效益。

  有一份耕耘,就有一份收获;有一份付出,就有一份回报。某某某同志年被某某支行评为先进个人;并多次代表某某支行参加了上海市分行组织的技术比赛。在这些荣誉中,浸透着某某某同志多少心血和汗水!某某某同志正在用激扬无悔的青春,为亮丽的人生乐章谱就着最强的音符!

  第二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石某某,男,1958年2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某某县农科所副所长。他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

  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领团队创造骄人业绩

  在工作中,石发亮同志力求上进、刻苦学习,因成绩突出,2005年晋升为高级技师,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在他的带领下,大部分人员也都通过学习相继取得了更高的学历,使整个科研生产团

  队形成了比学习、创成绩的赶、帮、超之风气。如何坚持正确的引导教育,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自愿、自需、自求意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问题。石发亮同志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感到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以安全文化为切入点,在单位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形成了正确良好的舆论导向,引导和提高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了安全生产新形象。他带领下的县农科所,先后荣获全国设施农业装备示范单位、安徽省先进集体、国家级科普示范基地、国家蔬菜标准园。他,现在就是这个团队安全生产的掌门人。多年来,虽然经常劳累过度,但能

  为自己所热爱和追求的事业默默奉献,再苦再累他也觉得心甘情愿,虽然默默无闻,但只要能把对单位的情、对岗位的爱、奉献给所钟爱的事业,只要能使单位安全生产蒸蒸日上,充满活力,就是他最大的心愿。人们常说:一粒砂中看世界,一滴水中见人生。从普通的教师到主持工作的所长,多年来,他用他那充满智慧的头脑、火一样的工作热情以及对事业的

  真诚和执着,一直默默地奉献着,他不仅是在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更用辛勤的汗水和满腔的热忱推动了农科所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严明纪律,创新管理,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石发亮同志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首先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入手,抓好思想建设工作、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还经常组织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使员工都树立起了强烈的安全意识,具有了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其次,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各工种和岗位的工作特点,组织修定了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此外,在抓好基础安全管理的同时,在生产管理上,他每次都提前组织制定生产与检修计划,做好各方面沟通协调工作,合理安排生产,确保检修人员作业安全和设备安全。

  三、发挥党员先锋作用,践行安全生产职责

  作为一名党员,石发亮同志严于律己,作风严明,可以说是认真工作的标兵、遵章守纪的典范。多年来,他牢记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坚持按章办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力行,拼搏奉献、无怨

  无悔,无论刮风下雨,生产现场总有他的身影;无论白天黑夜,加班加点是常事儿。尤其担任现职后,从未休过完整的节假日和双休日。他还积极参与单传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的安全监

  督,突出强调敢抓、敢管、敢考核的原则,对查出的违章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奖罚分明,树立了正气形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他处处以大局和集体利益为先,注重细节管理,从自身作起,以诚为本,与人为善,真心实意对待同事,尊重领导。坚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组织和领导忠诚,对同事坦诚相待,共事共心。

  作为一名基层科研机构管理者,他更深知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企业的要意,他常说:安全是每一名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单位所追求的最大效益、安全是单位的形象、更是单位未来的发展。安全生产工

  作任重而道远,一定要坚持下去,做到把单位当成自己的家,把员工当成家人,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自己家的事儿,就不会觉得累!他以认真务实的态度发挥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职责。

  石发亮同志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忘我的工作态度,立足所在单位,率先垂范、走在前沿。在职责重大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得到了广大领导和员工的一致认可。他不愧是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三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矿山安全的保护神

  某某,中共党员,男,汉族,1某某5年7月出生,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从事矿山救护工作,现任某某省某某市安全生产执法

  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某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某某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参加矿山救护30多年来,某某同志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忠实履行一名矿山救护指战员的职责和神圣使命。他一直战斗在矿山救援第一线,把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华无私地奉献给整个某某某某区域的矿山救护事业上。30年多来,某某同志先后参与了某某区域矿山各类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山体滑坡等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屡建奇功。在艰苦的日常训练场上摸爬滚打,长期与斯虐无情的片帮,冒顶、火灾、瓦斯等矿山灾害事故拼杀博斗,用青春、汗水和热血保卫着矿山生产的安全,体验着追求理想的艰辛与幸福,展现着自己人生的价值,

  为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不畏牺牲

  迎难而上

  深入险地

  屡立战功

  1999年11月6日上午10时许,某某省某某县朱村镇小岭集团孙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暗斜井被炸塌,7名矿工被堵,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他和队友们于当日中午12时紧急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救援,由于瓦斯爆炸时所产生的巨大的冲击波,导致一号井暗主井下40米处巷道发生长约10米的垮塌,垮塌石块已把巷道堵得严严实实,他和队友采取了包括恢复矿井正常通风系统、建立井下抢险与地面联络信号、恢复提升等多项措施连续奋战14天,成功地完成了事故的抢险救援。

  指战员,原本还存在害怕、恐惧,然而在某某同志果敢坚毅的目光下,大家信心倍增,指挥员发出封堵命令后,大

  家如猛虎下山一般,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完成那可能付出生命代价的救援任务。某某同志这种深入险境、临危不惧、义无反顾的大无畏精神令所有在场的指战员无不钦佩。

  二、坚守阵地

  独当一面

  足智多谋

  屡创奇迹

  某某年5月13日,某某市某某铁矿发生坍塌事故,8名矿工被堵井下,某某同志和队友们紧急赶赴某某参加救援,在井下齐腰深的水和淤泥中,克服重重困难,经过88小时的生死奋战,成功将5名遇险人员救出,受到某某市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的好评。

  某某年12月11日,芜湖市繁昌县阳冲铁矿发生一起井下坍塌事故,正在作业的7名矿工被困井下。他和队友们再一次赶赴现场投入抢险救援。为了营救被困矿工,有时一天要上下井4~5次,当其中6名被困矿工救出后,为了继续寻找最后一名矿工,他在井下连续工作了14个小时,在他的努力和坚持下顺利地将最后一名矿工救出。为此,他所在的团队受到省政府的嘉奖,集体被授予二等功,某某同志个人也被授予三等功。在这二起事故救援中,某某同志一次次深入险境,勇挑重担,完成了最危险最艰巨的任务,为成功抢救11名矿工的生命作出了突出贡献,用自己的青春年华在矿山救援中谱写出壮丽诗篇。

  三、战功赫赫,屡获殊荣,不忘初心,勇攀高峰

  某某同志在当队员时,刻苦训练,积极进取,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入队不久就被任命小队长,他所带的小队更是在全队脱颖而出,从业务考核到年终评比样样拿第一,多次被评为优秀集体。他坚持练兵千日的指导思想,立足本职岗位,苦练精兵,在全省、全市历次考核、竞赛中屡屡获得优异成绩。在历届全省的救援比武中,他带领的集训队员获得数个第一名佳绩,由于他的严格要求,他带领的队员中先后涌现出某某市精神文明十佳,某某市十大感动某某优秀共产党员、某某市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铜都劳动奖章等先进典型,单位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标准化矿山救护队、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省政府集体二等功、市政府集体功等殊荣,他个人被省政府授予个人二等功,省矿山救援比武优秀裁判员和某某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次受到省市通报表彰。

  近年来,某某同志还先后参加了化学品车辆泄漏、运钢水车辆翻倾、道路交通较大事故、机械伤害等30余起事故救援,在事故救援中冲锋在前,舍生忘死。同时,作为一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的领导,自某某年来,他每年亲自协调处理各类信访投诉50余起,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由于他的工作细心和耐心,办事公平、公正,没有发生一起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案件,另外他每年还率领执

  法人员对矿山企业开展一百余次的执法检查。如今的某某同志,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有些发福,但无论是矿山救援、执法检查和信访举报查处,他都身先士卒,亲临一线,率先垂范。特别是在去年一座

  矿山的透水事故救援中,他坚持战斗在事故救援现场9天9夜,最后在齐腰深的淤泥中将2名遇难人员救出,圆满地完成了救援任务。工作30余年来,某某同志参加各类事故救援300余起,抢救出遇难人员286人,其中生还73人,在矿山救援工作中立下赫赫战功,并屡获殊荣。他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正带领战友勇攀安全战线上新的高峰,被身边的战友称为好大哥,被矿山企业称为安全保护神...

篇四: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扫黑除恶专项整改情况报告3篇(篇六)扫黑除恶落实整改情况报告

  扫黑除恶专项整改情况报告3篇(篇六)按照__区扫黑办《关于通报省督导组在全市区督导组工作汇报会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通知》(__扫黑除恶办[__]7号)要求,针对省督导组指出的问题,我街道认真对照,并结合实际进行了自查,现将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各部门未能积极行动起来。

  2.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排查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方法落后单一。

  3.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传覆盖面不广,群众知晓率不高,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未达到全覆盖、无死角的状态。

  二、整改措施1.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

  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问责。

  2.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宣传“全覆盖”,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街道将加印“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10000份,派发到辖区内企业、单位、居民户等,做到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全街居民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二是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平台,联合驻点律师在辖区开展全覆盖扫黑除恶宣讲活动,针对10类打击重点,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充分发挥各居委公众号和微信工作群作用,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网上网下同步推进的立体宣传格局,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4.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与派出

  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房管所、车站、批发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深度、精度,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合力打击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形成齐心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格局。

  (篇七)近日,我镇深入贯彻落实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会议精神,认真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__年全镇政法工作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重手,力争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阶段。

  一、领导重视到位,做到有力度。为了组织好此次专项斗争,我镇成立了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为成员,确保我镇扫黑除恶工作有专班、有专人。二、综合协调到位,做到抓有合力。全面动员、多方协调,将工作全面铺排。协调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快速落实方案,尽快采取行动,将行动落到实处,镇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工作,通过办点干部、各村(社区)村干部上户宣传,将扫黑除恶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传达到位;逐村逐组逐户进行摸排,掌握相关线索。三、宣传引导到位,做到有声势。

  通过会议、标语、横幅、喷绘等宣传中央扫黑除恶精神,努

  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提高党员干部对扫黑除恶斗争的知晓率

  与参与率,在全镇形成浓厚的扫黑氛围。后期还将通过村村响、

  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短信、发放入户宣传资料等方式,在全镇

  形成扫黑除恶的强大声势。

  (篇八)区扫黑办: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三、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深度、精度,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合力打击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形成齐心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格局。

篇五: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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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2

  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

  4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

  5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

  6织罪(第3款)。

  7

  8

  9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

  10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

  11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12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

  13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

  14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

  15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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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19

  20

  21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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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324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25下特征:262728(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29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30(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31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32(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3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34(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35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36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373839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40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41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42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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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44确保不枉不纵。454647(一)关于组织特征484950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515253《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54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55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56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57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58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59的表象所左右。606162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63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64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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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66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676869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70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71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72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73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74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757677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78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79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80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8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828384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85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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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87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888990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91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929394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95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96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97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98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99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100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101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10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103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104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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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108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109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110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11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112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113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114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115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116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117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118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119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120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121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122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123织案)124125126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127128

篇六: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医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通用6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扫除黑恶势力,增强患者及医护人员的安全感,努力营造安全、文明、温馨、和谐的医疗环境,根据上级领导的文件精神,四户镇卫生院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扫黑除恶工作。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医院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医闹、医托、号贩子”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等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患者、医护人员安全的现象得到全面整治,就诊患者及职工安全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领导小组,我院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四户镇卫生院同时下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设在院办,办公室主任:王平生。三、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推进、培训等会议并组织全院职工进行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理论知识考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悬挂横幅、LED滚动播放标语、报刊方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积极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必要性,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舆论氛围。五、工作要求加强学习,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到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提升医务人员幸福感、促进医院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排查影响科室正常运转和我院事业健康发展的黑恶势力以及各类乱象,线索排查要做到全方位、无死角。四户镇卫生院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在全院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积极收取群众监督和群众信息。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就医环境。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营造和谐稳定的就医环境,市妇儿中心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妇儿中心对此次活动高度重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二是强化组织宣传。采取摆放宣传展板、普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形式,宣传了党和国家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和涉黑涉恶线索的举报方法和途径。三是落实具体措施。组织安保人员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巡逻,坚决打击“医托”、“医闹”以及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勇于运用法律武器同黑恶势力作斗争,提高了群众的安全防范能力,积极保障妇儿中心就医环境的安全。

  我中心根据__市__区__局《__工作方案》《关于__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专题部署扫黑除恶工作,现将本阶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2019年4月,医院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班子人员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导小组,各科室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在每月召开的全院干部职工大会上,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进一步整改推进,对医院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二、强化沟通协调,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对全院干部职工进行谈心谈话工作,实行中心党支部书记对班子成员、退休人员,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科室主任,科室主任对本科室人员的谈话机制,认真听取干部职工的诉求和线索提供,要求人员全履盖。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线索排查摸底。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科室负责人把发生在医疗领域十五个方面的线索作为摸排重点,加大摸排力度,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

  保驾护航。四、加强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五、利用全院职工大会、以及__例会、__督查会等会议集中

  向从业人员传达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横幅、电子屏等深入广泛宣传,

  全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如在医院门口张贴扫黑除恶宣传海报、宣传标语;前坪设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栏一个、悬挂横幅三条;每月利用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科普宣传推文。

  六、存在的问题:少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七、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专题学习,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人心。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3、加强信息报送,严格执行上报制度。加强信息的报送,一经发现有涉黑涉恶的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及时向局扫黑除恶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4、强化督导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把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

  项斗争工作纳入中心各科室工作年度综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群众反映强烈,工作主观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营造和谐稳定的就医环境,市妇儿中心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妇儿中心对此次活动高度重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二是强化组织宣传。采取摆放宣传展板、普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形式,宣传了党和国家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和涉黑涉恶线索的举报方法和途径。三是落实具体措施。组织安保人员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巡逻,坚决打击医托、医闹以及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勇于运用法律武器同黑恶势力作斗争,提高了群众的安全防范能力,积极保障妇儿中心就医环境的安全。

  根据《卫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我院高度重视,上下齐心协力,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照卫计局的要求,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动员大会”,召开了党支部会进行了

  专题研究部署,组织全体职工召开“廖屯医院扫黑除恶工作部署会”,对医院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在部署、在落实,各科室对工作做了详尽的贯彻落实。

篇七: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例文十二篇

  第一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xxx同志于2022年进入农业银行工作,在农行xx支行营业部担任个人业务柜员,参加工作近8年以来,xxx同志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一丝不苟,始终以踏实工作,真诚待客为人生信条,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在平凡的岗位上忠实践行合规操作的制度规定。特别近两年来,农行合规经营的号角吹响以后,xxx同志更是信心百倍地投入到日常工作之中,用自己的踏实工作态度为农行xx支行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受到行领导和同事一致好评。

  一、努力学习,加强理论知识

  银行一线柜面的业务操作看似简单,好像每天每笔都重复着一样的业务,其实这是一个系统、有机而又复杂的运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和xx支行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于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不学习这些制度和操作规程,怎么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工作发展需要呢?为此,xxx同志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挤出时间,对其进行了认真学习和钻研,掌握了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为做好农行柜面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在

  xx支行历年组织开展的业务操作技能测评连续名列前茅,这是她平时刻苦练习的结果,娴熟的业务知识,为做好日常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优质服务,树立农行形象

  众所周知,营业部是农行xx支行的窗口和形象,更是全区多个农行网点的表率。因为在这里,每天接触的客户最多,发生的交易量最大。面

  对着形形色色的人,稍不留意,一个细节上的疏漏,就会影响农行的声誉、形象和威信。xxx同志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她总是严格说好文明用语,用好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客户来时有问声,合作时有谢声,走时有送声。坚持按规定着装,戴好工号牌,始终做到谈吐优雅,举止端庄大方,解释细心、耐心、真情暖人心,时时处处向外界传播农行文明的企业文化。

  2022年月日,一个经常到柜面存款的老年人急急忙忙到柜台存钱,。当时,xxx同志热情接待了这位顾客,耐心地询问事情进过后。这位顾客感动得说:你们农行人真好,又热情又安全,我在农行办理业务感到很放心,我以后就常到你们这里来存钱。

  三、立足本职,默默奉献

  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怕苦、不怕累,每天提前半小时到单位打扫柜面的清洁卫生,营业部的代发工资企业有个,每个月的5、15、25号企事业单位代发工资时身为一线柜员,发扬牺牲奉献精神,认真做好柜台业务,为了又不让柜面客户等待时间过长,利用中午吃饭时间、下班时间进行企事业单位的代发工资业务,,在那几天xxx

  同志总是头顶着点点星星回家。

  每当收到企事业客户要求批量开卡时,总是默默的在下班后做好联网核查工作,当领导询问她是否需要帮忙时,她总是笑笑说我比较熟悉就由我来做吧,你们也佷忙的,我下班晚些不要紧的,她就是这样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

  四、善于总结,做好领导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在一线柜台积极做好高端客户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向领导反馈,提出建议和意见为领导决策作参考;根据节假日期间业务特点,向领导提出对客户进行细分,整合柜台优势,实行差异化服务,保证了柜面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网点的整体效益。

  有一份耕耘,就有一份收获;有一份付出,就有一份回报。xxx同志年被xx支行评为先进个人;并多次代表xx支行参加了上海市分行组织的技术比赛。在这些荣誉中,浸透着xxx同志多少心血和汗水!xxx同志正在用激扬无悔的青春,为亮丽的人生乐章谱就着最强的音符!

  第二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石xx,男,1958年2月生,中共党员,现任xx县农科所副所长。他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

  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领团队创造骄人业绩

  在工作中,石发亮同志力求上进、刻苦学习,因成绩突出,2022年晋升为高级技师,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在他的带领下,大部分人员也都通过学习相继取得了更高的学历,使整个科研生产团

  队形成了比学习、创成绩的赶、帮、超之风气。如何坚持正确的引导教育,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自愿、自需、自求意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问题。石发亮同志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感到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以安全文化为切入点,在单位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形成了正确良好的舆论导向,引导和提高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了安全生产新形象。他带领下的县农科所,先后荣获全国设施农业装备示范单位、安徽省先进集体、国家级科普示范基地、国家蔬菜标准园。他,现在就是这个团队安全生产的掌门人。多年来,虽然经常劳累过度,但能

  为自己所热爱和追求的事业默默奉献,再苦再累他也觉得心甘情愿,虽然默默无闻,但只要能把对单位的情、对岗位的爱、奉献给所钟爱的事业,只要能使单位安全生产蒸蒸日上,充满活力,就是他最大的心愿。人们常说:一粒砂中看世界,一滴水中见人生。从普通的教师到主持工作的所长,多年来,他用他那充满智慧的头脑、火一样的工作热情以及对事业的

  真诚和执着,一直默默地奉献着,他不仅是在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更用辛勤的汗水和满腔的热忱推动了农科所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严明纪律,创新管理,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石发亮同志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首先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入手,抓好思想建设工作、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还经常组织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使员工都树立起了强烈的安全意识,具有了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其次,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各工种和岗位的工作特点,组织修定了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此外,在抓好基础安全管理的同时,在生产管理上,他每次都提前组织制定生产与检修计划,做好各方面沟通协调工作,合理安排生产,确保检修人员作业安全和设备安全。

  三、发挥党员先锋作用,践行安全生产职责

  作为一名党员,石发亮同志严于律己,作风严明,可以说是认真工作的标兵、遵章守纪的典范。多年来,他牢记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坚持按章办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力行,拼搏奉献、无怨

篇八: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在人生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在用自己的足迹书写着自己的历史。在经济浪潮汹涌澎湃的今天,许多人正在以无私的工作态度和忘我的敬业精神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默默无闻、无声无息地奉献着,他们虽然没有惊天动地的业绩,也没有世人皆知的名誉,但却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塑造了一种不平凡的敬业精神,为自己所从事的事业付出了满腔热忱,这样的人值得我们去学习和赞扬,而我的梦想就是成为这样的人。

  我叫,男,出生于年,至年月成为警察,我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身上责任的重大,为此,我始终坚持不断从身边的人和事学习经验,提升自己的工作实力,到如今我已在这个岗位上奋斗了个年头,也已经成一个业务新人成为了如今可以独当一面的人民警察。正是凭着这份认真负责、兢兢业业、脚踏实地的的态度,以及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获得了上级领导的认可,荣获了年等称号,参与了起扫黑除恶行动,抓获犯罪人员人。

  一、“党员就是要三干一吃亏”枪患是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威胁着群众的生命安全,但凡涉及枪支的案件,无疑使得抓捕工作的危险性大大提高,随时面临着生命危险,但在选择走上这个岗位时,也注定会时刻面临这样的危险。2012年7月5日,在我局负责的辖区内,益阳与邵阳两帮社会闲杂人员,因毒品交易中出现的金钱问题牵扯,导致双方谈判失败,发生大规模团伙暴力犯罪,双方在大打出手的同时,还发生了枪支械斗,给社会治安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为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我根据上级安排参与抓捕工作中,案情错综复杂,工作异常繁忙,为了能够第一时间将犯罪人员逮捕,我多次在接获消息后,出差到各个地方参与调查。由于对方持有枪械,使得我们的抓捕工作非常危险,我们在外围小心翼翼摸索,无论是山上还是铁路边,任何复杂地段都可能成为我们的蹲点位置,加班、分析、调查、跟踪、抓捕、审讯很少能睡上一个囫囵觉。在此期间,我辗转得知母亲生病,但为了能够还社会安宁,我怀着对母亲的歉疚毅然选择继续坚守在岗位上,终于在我们的携手作战、密切配合下,2012年月日,成功抓获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各类自制枪支、枪管支及枪支零配件。二、“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更是新案件层出不穷,为此,加快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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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为了较为迫切的问题,我通过大量阅读法学书籍,利用网络平台扩大眼界和知识范围,并不断将理论知识充分结合到工作中,逐步提高自身分析判断案件的综合能力,坚持以化解、疏导为最先宗旨,并时刻保持与团队的共同进步,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能力,使案件保持在高质量高效率的水平上。2011年5月31日,郊区白关镇两辆摩托车相撞,双方争执不休之下,叫来近20人,引发群体性斗殴,在获悉后我及时来现场协调处理。由于两帮人员均来自周边乡下,不仅人员较多且民风非常刁悍,使得抓捕工作遇到较大难度。为此,我积极参与到劝解工作中,结合所掌握的知识,文明执法,向参与犯罪人员详细讲解群体斗殴的严重性,成功劝解部分犯罪嫌疑人使其投案自首,大大降低了案件的危险性。同时结合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将抓捕工作延伸开来,迅速完成了此次事件的犯罪人员。

  三、“律己律人,清白做人廉洁行事”古人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在许多人眼里,警察这个岗位,拿点回扣,捞点益处是很平常的事。但是我时刻牢记“廉洁”二字,防微杜渐,坚持以洁身自好加固防腐思想,坚守对岗位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不怕得罪人的观念,坚持同不廉洁的行为斗争。一是加强个人修养。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操守、重品行,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二是严格廉洁从业。我始终牢记自己的岗位职责,坚持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从业,坚持做到不谋私利,克己奉公、不怀私心,公道正派、不徇私情。昨日的成就已经成为记忆的珍藏,明天的辉煌才是我新的渴望。我将以“迅猛不失章法,高速不失稳健,创新不失本分,激情不失理性”的气势,牢记宗旨,求真务实奋力赶超。乘风破浪正当时,挥楫击流为明天。我相信自己心中将永燃火热的激情,任由时间消磨永不熄灭。循着坚实的足迹,书写壮美的人生。将一个个平凡的日子细心打磨,串联成璀璨的记忆。正确认识自己所承担的职责,敢于担当,用火一样的激情去谱写人民警察的光辉诗篇!“扫黑除恶工作受表扬不多也许情有可原,挨批评极少绝对功不可没。”工作突出的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扫黑办副主任李莉在荣获州检察院2019年度检察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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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奖时,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谈固如是评价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李莉作为州检察院扫黑办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

  人,迅速进入战时状态,和扫黑办的同志们一起扎实工作,积极作为,推动全州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李莉也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这朵“战地玫瑰”在扫黑除恶这块没有硝烟的战场上迎风绽放、分外芬芳。

  情况门清的“机器”“截至2019年5月,全州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78件279人,提起公诉25件166人,立案监督12人,追捕5人,追诉4人,发出检察建议56份......”2019年5月,湘西州委书记叶红专来州检察院看望慰问扫黑办的同志时,李莉的汇报脱口而出,不用讲稿,如数家珍,获得了叶红专书记的高度肯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各类工作任务“汹涌而来”,犹如波涛一波接着一波。“我们有几个对口省院扫黑办、州扫黑办和八县市院扫黑办的微信工作群,每天都有各种工作信息,经常是只要一会儿不看手机,群的新消息提示就会变成一个省略号。”只有超过99条未读信息时,微信群才会显示这样的画面。李莉和扫黑办的同事们每天都要统计整理大量的数据进行报送,还要把关指导州、县(市)两级院的案卡填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分门别类整理工作台账,及时撰写各类总结分析材料。而所有的这些情况最终都会归总到李莉这里,每一个数据、每一个案例、每一句话李莉都会一一阅读进行“消化”,并转化为对工作的研判和分析,因而逐渐的,李莉对全州两级院的工作情况越来越了然于心,无论是上级调研、工作汇报还是同事咨询,李莉的回答总是准确而又全面,张口即来,头头是道。大家都赞叹李莉简直是一台集数据库、资料库、案例库于一身的“机器”!大放异彩的“新人”扫黑办的工作以业务综合工作为主,这对于曾经长期在办案岗位的李莉来说可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压力颇大。“以前主要是办案子,综合工作做得少一些,特别是写材料,对于我这个‘新人’来说,着实费了不少劲,熬了不少夜,掉了不少头发。”李莉谈起过来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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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着说道。是的,李莉就是带着一股“新人”般的激情和拼劲,一点一滴从头学习,一

  步一印扎实前进。通过自身刻苦钻研,不断向同事请教,李莉在业务综合工作上取得了突出成效,特别是在经验总结上大放异彩,2020年,湘西州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最高规格的综合性会议上连续三次作经验发言,可谓是创造了历史!而这其中有两篇经验材料都与扫黑除恶有关,都由李莉为主或参与撰写。

  不仅如此,李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着力加强机制建设,先后起草制定了《湘西自治州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请示备案规定》、《湘西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实施办法》等十余项工作文件,牵头组织建立健全了线索摸排、提前介入、案件把关、考评考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使全州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模式,有力强化了各项工作的推进,取得明显效果。湘西州检察机关不仅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实现“案件清结”,并且,打击“保护伞”案件数、提前介入案件数、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数等多项业务数据均位居全省前列。中央、省扫黑除恶督导组对湘西检察机关的工作高度认可、充分肯定。湘西检察共有14人5个案件4个集体在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彰大会上荣获表彰。

  指导内行的“外行”2020年7月27日,向元林等18人涉黑案一审判决,龙山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的定罪量刑意见全部为法院所采纳,被告人分别被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在对该案起诉之前,龙山县检察院专门邀请李莉到专案组指导审查起诉工作。李莉与办案人员一起耐心梳理每一起事实和证据,对起诉书的事实表述逐字逐句进行修改,对每一个被告人的法律适用都反复斟酌,最终有效助推了起诉工作的高质量地完成。此时李莉的身份却是非员额检察官,被戏称为“员外”。但她共指导县市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33件,对每一件案件都进行了审查把关,严格确保了案件质量。其实在此之前,李莉一直是全州检察机关有名的业务能手。法律科班出身的李莉2007年进入州检察院工作后,先后在反渎职侵权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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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一科、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执行检察局等部门工作。无论是在哪个岗位,李莉都始终践行着“要么不做,做就做好”的做事原则。在刑事检察的岗位,她主办了凤凰“龙氏兄弟”涉黑案、“5.17”特大贩卖毒品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侦查岗位,她参与办理了湘西州原国土局局长杨某某、湖南省“303专案”、州红十字会原常务副会长欧某某(正处级)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社会关注度高的职务犯罪案件,获得省、州相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永不低头的“花姐”大家平时都亲切地称李莉为“花姐”,因为她过硬的素养、开朗的性格、姣好的外形,更因为她面对困难和压力,从不妥协,从不投降,始终坚毅,刚强面对。扫黑办工作的忙碌自不必多言。李莉几乎每天都是埋首于各项综合材料的起草,报表台账的填写,文件通知的收发,工作任务的协调,“白加黑”“五加二”是家常便饭。有的时候,工作日任务实在太多忙不完,为了兼顾照料小孩,李莉就会周末一起带着儿子来加班,儿子在李莉的办公室做完作业后,经常就会到办公楼后面的篮球场自己一个人玩,看到这样的场景,院领导和同事们常常是感慨:看到她小孩,就知道李莉又在加班了,真心不容易!然而这依然还不是最苦的时候。2019年上半年,李莉的婆婆因为意外摔伤住院,并一度送入ICU抢救,而此时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吃紧的时候,中央、省、州都已开展了多次督导检查,各项任务十分繁重。面对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李莉只是简单地向领导汇报了一下情况,然后就和家人一起开启单位医院两头跑的生活。每天中午都不要午休,到医院与家人一起照顾婆婆,晚上给儿子做好晚饭安顿好后,又再赶回办公室,加完班后就住在医院陪护,早上等医生查房后与家人交接好再赶往单位上班......这样的日子足足持续了两个月。“很佩服花姐,这么熬过来了,她可能自己都不知道,她那段时间多了好多白头发......”同事田媛辉说到这里,声音忍不住有些哽咽。不喧哗,自有声,稳坐寂寞,却静看繁华,李莉用自己的执着坚守和无私奉献尽情演绎了新时代湘西检花的初心使命和巾帼情怀。“一片叶,落在哪里都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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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一朵花,开在哪里都要芳香。”这就是李莉对检察工作的自诉!卫艳同志,现任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公诉科副科

  长,检委会委员,系镜湖区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镜湖区检察院立足检察机关职责定位,坚持“黑

  恶必除、除恶务尽”和依法严惩不动摇的方针,依法、准确、有力地办理了1.15“套路贷”系列涉黑涉恶案件。卫艳同志作为该系列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在接到任务后,克服孩子小,父母不在身边的困难,立即投入到案件的审查工作中去,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开展提前介入工作,通过观看专题片、查阅卷宗、参加研讨会等方式引导取证,并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交换意见。

  2018年5月1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卫艳同志承办了该系列三起案件中的其中两起,包括以姜某某为首的“等你金融”小贷公司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和以张某为首的“聚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共涉及犯罪嫌疑人36名,侦查卷宗45本,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织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90余起犯罪事实。因时间紧,任务重,在迅速完成对36名犯罪嫌疑人、18名保证人、400余名被害人的权利告知手续后,卫艳同志放弃所有休息时间,加班加点,逐本阅卷并审查诉讼程序和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问题,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及时、全面、细致的审查了案件,并制作了长达1500余页的审查报告,于2018年9月7日顺利将案件起诉至镜湖区人民法院。

  这是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也是芜湖市首例“套路贷”案件,对之后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该案办理期间,卫艳同志还承担着本院大量的其他刑事案件的审查、开庭、提审等工作,因正值暑期,孩子无人照料,卫艳同志就将孩子带到办公室一同加班。因过度劳累,身体出现不适,考虑到案件影响重大、事实复杂,为了能及时、准确的将案件审结,一直等到案件提起公诉后才抽出时间到医院进行治疗。

  【2021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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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个人先进事迹素材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个人先进事迹素材勤思多谋,全力当好“参谋兵”

  20XX年6月,院领导安排我协助抓好省检察院扫黑办日常工作。说实话,自己当时心里十分忐忑,生怕干不好。但,组织的挑选是信任,是重托,更是责任!我信心满满和专班同志迅速集合,投入战斗。

  专项斗争是场硬仗,头绪多、标准高、要求严。作为省检察院领导小组执行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是我们的首要职责,面对最高检扫黑办、省扫黑办等多家对口单位,每天接收上百通电话、数百条信息已是“常规战”。为确保不出现任何“漏点”“堵点”,我提议建立“分头对接、统一汇总、快速研究、高效处理”工作模式。实践证明,这一模式行之有效,各项任务出色完成,专班开局之年就获评“全省优秀团队”称号。20XX年8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来省检察院实地督导。对照督导重点,我和专班同志迅速调度、梳理、汇总了800多份资料,形成了8大模块、42个小项的台账,清晰展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成果,督导组现场给予肯定评价。严格把关,全力当好“督察兵”

  20XX年3月,省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后,作为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我有责任参与涉黑恶案件审查把关,但自己原来在侦监综合岗位,挑战可想而知。为了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我白天埋头综合材料起草、综合事务协调;晚上认真研读“两高两部”出台的指导意见,让自己迅速成长。两年来,我们通过“分片包干、蹲点指导、全面阅卷、集体研判”的把关方式,审查了大量涉黑和重大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地市对部分涉黑案件改变定性起诉,均被法院判决认可;我们探索

  建立的三级同审质量把控体系,积极推动出台的涉黑恶案件诉审衔接等指导意见,让内部监督更加有力,办案质效显著提升。三年来,省检察院3次在全国会议上重点发言,总结的25份经验被最高检、省委采用,推荐的2件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查微析疑,全力当好“侦察兵”...

篇十: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不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劢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戒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仹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劢戒以其他丌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亊生产经营活劢的其他单位组织丧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种情形丨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伡戒致多人轻伡通过违法犯罪活劢戒以其他丌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亊件戒引发大觃模群体性亊件等情节之一

  实用标准文案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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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标准文案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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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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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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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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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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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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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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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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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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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P>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LELEwasfinallyrevisedonthemorningofDecember16,2020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

  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

  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

  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

  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

  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

  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篇十二: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P>  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扫黑除恶工作受表扬不多也许情有可原,挨批评极少绝对功不可没。”工作突出的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扫黑办副主任李莉在荣获州检察院2019年度检察长特别奖时,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谈固如是评价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李莉作为州检察院扫黑办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迅速进入战时状态,和扫黑办的同志们一起扎实工作,积极作为,推动全州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李莉也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这朵“战地玫瑰”在扫黑除恶这块没有硝烟的战场上迎风绽放、分外芬芳。

  情况门清的“机器”“截至2019年5月,全州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78件279人,提起公诉25件166人,立案监督12人,追捕5人,追诉4人,发出检察建议56份......”2019年5月,湘西州委书记叶红专来州检察院看望慰问扫黑办的同志时,李莉的汇报脱口而出,不用讲稿,如数家珍,获得了叶红专书记的高度肯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各类工作任务“汹涌而来”,犹如波涛一波接着一波。“我们有几个对口省院扫黑办、州扫黑办和八县市院扫黑办的微信工作群,每天都有各种工作信息,经常是只要一会儿不看手机,群的新消息提示就会变成一个省略号。”只有超过99条未读信息时,微信群才会显示这样的画面。李莉和扫黑办的同事们每天都要统计整理大量的数据进行报送,还要把关指导州、县(市)两级院的案卡填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分门别类整理工作

  台账,立马撰写各类总结分析材料。而所有的这些情况最终都会归总到李莉这里,每一个数据、每一个案例、每一

  句话李莉都会一一阅读进行“消化”,并转化为对工作的研判和分析,因而逐渐的,李莉对全州两级院的工作情况越来越了然于心,无论是上级调研、工作汇报还是同事咨询,李莉的回答总是准确而又全面,张口即来,头头是道。大家都赞叹李莉简直是一台集数据库、资料库、案例库于一身的“机器”!

  大放异彩的“新人”扫黑办的工作以业务综合工作为主,这对于曾经长期在办案岗位的李莉来说可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压力颇大。“以前主要是办案子,综合工作做得少一些,特别是写材料,对于我这个‘新人’来说,着实费了不少劲,熬了不少夜,掉了不少头发。”李莉谈起过来的日子笑着说道。是的,李莉就是带着一股“新人”般的激情和拼劲,一点一滴从头学习,一步一印扎实前进。通过自身刻苦钻研,不断向同事请教,李莉在业务综合工作上取得了突出成效,特别是在经验总结上大放异彩,2021年,湘西州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最高规格的综合性会议上连续三次作经验发言,可谓是创造了历史!而这其中有两篇经验材料都与扫黑除恶有关,都由李莉为主或参与撰写。不仅如此,李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着力加强机制建设,先后起草制定了《湘西自治州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请示备案规定》、《湘西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实施办法》等十余项工作文件,牵头组织建立健全了线索摸排、提前介入、案件把关、考评考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使全州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模式,有力强化了各项工作的推进,取得明显效果。湘西州检察机关不仅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实现“案件清结”,并且,

  打击“保护伞”案件数、提前介入案件数、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数等多项业务数据均位居全省前列。中央、省扫黑除恶督导组对湘西检察机关的工作高度认可、充分肯定。湘西检察共有14人5个案件4个集体在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彰大会上荣获表彰。

  指导内行的“外行”2021年7月27日,向元林等18人涉黑案一审判决,龙山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的定罪量刑意见全部为法院所采纳,被告人分别被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违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在对该案起诉之前,龙山县检察院专门邀请李莉到专案组指导审查起诉工作。李莉与办案人员一起耐心梳理每一起事实和证据,对起诉书的事实表述逐字逐句进行修改,对每一个被告人的法律适用都反复斟酌,最终有效助推了起诉工作的高质量地完成。此时李莉的身份却是非员额检察官,被戏称为“员外”。但她共指导县市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33件,对每一件案件都进行了审查把关,严格确保了案件质量。其实在此之前,李莉一直是全州检察机关有名的业务能手。法律科班出身的李莉2007年进入州检察院工作后,先后在反渎职侵权局、公诉一科、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执行检察局等部门工作。无论是在哪个岗位,李莉都始终践行着“要么不做,做就做好”的做事原则。在刑事检察的岗位,她主办了凤凰“龙氏兄弟”涉黑案、“5.17”特大贩卖毒品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侦查岗位,她参与办理了湘西州原国土局局长杨某某、湖南省“303专案”、州红十字会原常务副会长欧某某(正处级)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社会关注度高的职务犯罪案件,获得省、州相关领导的充分肯定。永不低头的“花姐”

  大家平时都亲切地称李莉为“花姐”,因为她过硬的素养、开朗的性格、姣好的外形,更因为她面对困难和压力,从不妥协,从不投降,始终坚毅,刚强面对。

  扫黑办工作的忙碌自不必多言。李莉几乎每天都是埋首于各项综合材料的起草,报表台账的填写,文件通知的收发,工作任务的协调,“白加黑”“五加二”是家常便饭。

  有的时候,工作日任务实在太多忙不完,为了兼顾照料小孩,李莉就会周末一起带着儿子来加班,儿子在李莉的办公室做完作业后,经常就会到办公楼后面的篮球场自己一个人玩,看到这样的场景,院领导和同事们常常是感慨:看到她小孩,就知道李莉又在加班了,真心不容易!

  然而这依然还不是最苦的时候。2019年上半年,李莉的婆婆因为意外摔伤住院,并一度送入icu抢救,而此时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吃紧的时候,中央、省、州都已开展了多次督导检查,各项任务十分繁重。面对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李莉只是简单地向领导汇报了一下情况,然后就和家人一起开启单位医院两头跑的生活。每天中午都不要午休,到医院与家人一起照顾婆婆,晚上给儿子做好晚饭安顿好后,又再赶回办公室,加完班后就住在医院陪护,早上等医生查房后与家人交接好再赶往单位上班......这样的日子足足持续了两个月。“很佩服花姐,这么熬过来了,她可能自己都不知道,她那段时间多了好多白头发......”同事田媛辉说到这里,声音忍不住有些哽咽。不喧哗,自有声,稳坐寂寞,却静看繁华,李莉用自己的执着坚守和无私奉献尽情演绎了新时代湘西检花的初心使命和巾帼情怀。“一片叶,落在哪里都是归宿;一朵花,开在哪里都要芳香。”这就是李莉对检察工作的自诉!

篇十三: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P>  扫黑除恶先进个人综合表现300字

  战线中的“拼命三郎”——xx市公安局xx同志先进事迹他用一双铁脚,为了取得详实证据,不辞辛劳到处奔走;他用一张铁嘴,苦口婆心,让受害人打开心结,积极提供证据;他是一本“活卷宗”,数不清的卷宗,不用翻阅便熟知每一起细节、每个证据;扫黑除恶工作中最大量的工作就是线索核查工作,工作责任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持续时间长,承担此项工作的人要有最强大脑,要把全市xx多条线索都要梳理清楚,数字不能出现任何错误,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他是xx,xx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审大队副大队长,xx扫黑除恶专业队伍的拼命三郎。无论是在扫黑线索核查、线索核查中心的筹建、运作及线索核查报告的整体把关等方面,均充分体现了xx攻坚克难、善打硬仗、勤勉肯干的业务素质,办理案件准确率100%,以实际行动践行侦审员忠诚为民的神圣使命,先后获得个人三等功x次、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等光荣称号。

篇十四: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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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好的会员“wuzhe4751670”为你整理了这篇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扫黑除恶工作受表扬不多也许情有可原,挨批评极少绝对功不可没。”工作突出的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扫黑办副主任李莉在荣获州检察院2019年度检察长特别奖时,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谈固如是评价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李莉作为州检察院扫黑办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迅速进入战时状态,和扫黑办的同志们一起扎实工作,积极作为,推动全州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李莉也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这朵“战地玫瑰”在扫黑除恶这块没有硝烟的战场上迎风绽放、分外芬芳。

  情况门清的“机器”

  “截至2019年5月,全州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78件279人,提起公诉25件166人,立案监督12人,追捕5人,追诉4人,发出检察建议56份......”2019年5月,湘西州委书记叶红专来州检察院看望慰问扫黑办的同志时,李莉的汇报脱口而出,不用讲稿,如数家珍,获得了叶红专书记的高度肯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各类工作任务“汹涌而来”,犹如波涛一波接着一波。

  “我们有几个对口省院扫黑办、州扫黑办和八县市院扫黑办的微信工作群,每天都有各种工作信息,经常是只要一会儿不看手机,群的新消息提示就会变成一个省略号。”只有超过99条未读信息时,微信群才会显示这样的画面。

  李莉和扫黑办的同事们每天都要统计整理大量的数据进行报送,还要把关指导州、县(市)两级院的案卡填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分门别类整理工作台账,及时撰写各类总结分析材料。

  而所有的这些情况最终都会归总到李莉这里,每一个数据、每一个案例、每一句话李莉都会一一阅读进行“消化”,并转化为对工作的研判和分析,因而逐渐的,李莉对全州两级院的工作情况越来越了然于心,无论是上级调研、工作汇报还是同事咨询,李莉的回答总是准确而又全面,张口即来,头头是道。大家都赞叹李莉简直是一台集数据库、资料库、案例库于一身的“机器”!

  大放异彩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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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办的工作以业务综合工作为主,这对于曾经长期在办案岗位的李莉来说可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压力颇大。

  “以前主要是办案子,综合工作做得少一些,特别是写材料,对于我这个‘新人’来说,着实费了不少劲,熬了不少夜,掉了不少头发。”李莉谈起过来的日子笑着说道。

  是的,李莉就是带着一股“新人”般的激情和拼劲,一点一滴从头学习,一步一印扎实前进。通过自身刻苦钻研,不断向同事请教,李莉在业务综合工作上取得了突出成效,特别是在经验总结上大放异彩,2020年,湘西州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最高规格的综合性会议上连续三次作经验发言,可谓是创造了历史!而这其中有两篇经验材料都与扫黑除恶有关,都由李莉为主或参与撰写。

  不仅如此,李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着力加强机制建设,先后起草制定了《湘西自治州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请示备案规定》、《湘西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实施办法》等十余项工作文件,牵头组织建立健全了线索摸排、提前介入、案件把关、考评考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使全州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模式,有力强化了各项工作的推进,取得明显效果。湘西州检察机关不仅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实现“案件清结”,并且,打击“保护伞”案件数、提前介入案件数、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数等多项业务数据均位居全省前列。中央、省扫黑除恶督导组对湘西检察机关的工作高度认可、充分肯定。湘西检察共有14人5个案件4个集体在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彰大会上荣获表彰。

  指导内行的“外行”

  2020年7月27日,向元林等18人涉黑案一审判决,龙山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的定罪量刑意见全部为法院所采纳,被告人分别被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对该案起诉之前,龙山县检察院专门邀请李莉到专案组指导审查起诉工作。李莉与办案人员一起耐心梳理每一起事实和证据,对起诉书的事实表述逐字逐句进行修改,对每一个被告人的法律适用都反复斟酌,最终有效助推了起诉工作的高质量地完成。

  此时李莉的身份却是非员额检察官,被戏称为“员外”。但她共指导县市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33件,对每一件案件都进行了审查把关,严格确保了案件质量。

  其实在此之前,李莉一直是全州检察机关有名的业务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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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科班出身的李莉2007年进入州检察院工作后,先后在反渎职侵权局、公诉一科、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执行检察局等部门工作。无论是在哪个岗位,李莉都始终践行着“要么不做,做就做好”的做事原则。在刑事检察的岗位,她主办了凤凰“龙氏兄弟”涉黑案、“17”特大贩卖毒品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侦查岗位,她参与办理了湘西州原国土局局长杨某某、湖南省“303专案”、州红十字会原常务副会长欧某某(正处级)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社会关注度高的职务犯罪案件,获得省、州相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永不低头的“花姐”

  大家平时都亲切地称李莉为“花姐”,因为她过硬的素养、开朗的性格、姣好的外形,更因为她面对困难和压力,从不妥协,从不投降,始终坚毅,刚强面对。

  扫黑办工作的忙碌自不必多言。李莉几乎每天都是埋首于各项综合材料的起草,报表台账的填写,文件通知的收发,工作任务的协调,“白加黑”“五加二”是家常便饭。

  有的时候,工作日任务实在太多忙不完,为了兼顾照料小孩,李莉就会周末一起带着儿子来加班,儿子在李莉的办公室做完作业后,经常就会到办公楼后面的篮球场自己一个人玩,看到这样的场景,院领导和同事们常常是感慨看到她小孩,就知道李莉又在加班了,真心不容易!

  然而这依然还不是最苦的时候。

  2019年上半年,李莉的婆婆因为意外摔伤住院,并一度送入ICU抢救,而此时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吃紧的时候,中央、省、州都已开展了多次督导检查,各项任务十分繁重。

  面对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李莉只是简单地向领导汇报了一下情况,然后就和家人一起开启单位医院两头跑的生活。每天中午都不要午休,到医院与家人一起照顾婆婆,晚上给儿子做好晚饭安顿好后,又再赶回办公室,加完班后就住在医院陪护,早上等医生查房后与家人交接好再赶往单位上班......这样的日子足足持续了两个月。

  “很佩服花姐,这么熬过来了,她可能自己都不知道,她那段时间多了好多白头发......”同事田媛辉说到这里,声音忍不住有些哽咽。

  不喧哗,自有声,稳坐寂寞,却静看繁华,李莉用自己的执着坚守和无私奉献尽情演绎了新时代湘西检花的初心使命和巾帼情怀。“一片叶,落在哪里都是归宿;一朵花,开在哪里都要芳香。”这就是李莉对检察工作的自诉!

篇十五: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P>  该镇成立了以一把手总体抓负总责统一谋划部署具体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包村领导为一线骨干人员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小组对所包村进行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

  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3篇)

  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3篇)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1今年,我镇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政法部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要常规工作来抓,持续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不断改进“严打”方式,明确重点,打出了声势,震慑犯罪。一个阶段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有: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从镇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配合派出所,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专职副书记为副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打击力度。二、加大宣传,大造舆论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做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全镇共书写张贴“扫黑除恶”内容的宣传标语90条,召开各级各类会议10余次,张贴宣传海报400余份,发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致全镇人民群众的一封信”1500余件。通过宣传活动,使“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确定重点,打击声威根据本镇实情,对照扫黑除恶20种情形,摸排出2条重要线索:一条是在村委换届选举中初步候选人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予以政治筛除;一条是在村中纠集社会青年阻扰工程施工,对外商进行敲诈勒索人员进行了抓捕。同时,对有利用宗族势力滋事倾向行为的家族进行说教与管控。四、下步工作意见1、加大宣传载体运用的广泛程度,做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2、“扫黑除恶”工作应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

  3、部门联合执法,各司其职,执法必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任重道远,我镇将继续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上下联动,全员参与,时不松懈,确保镇域社会和谐,治安稳定。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2今年以来,X镇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相关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工作落实,紧密结合两会安保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了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我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群众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常态化运转。二、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我镇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村喇叭、微信群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向全镇群众发放了扫黑除恶的宣传资料共2000余份,在全镇主要道路和各行政村显著位置悬挂横幅12幅,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息渠道。三、加强摸底排查,突出重点管理。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X镇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工作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四、目前存在问题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覆盖还不够全面;二是摸排力度亟待加强,台账资料需更加完善;三是部门联动

  性不强,工作开展机制不够够健全。五、下一步工作打算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镇范围内形

  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3、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4、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对涉黑恶势力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对相关涉黑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重点处置。

  5、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3继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X县X镇党委、政府迅速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一是强组织,明责任。该镇成立了以“一把手”总体抓、负总责、统一谋划部署,具体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包村领导为一线骨干人员,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小组,对所包村进行“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二是强宣传,广发动。全镇统一印发了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在全镇主要道路和各行政村显著位置悬挂横幅,在各个自然村设置了举报箱,群发了宣传短信等,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三是强举措,保长效。以此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为契机,将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坚持严打整治方针不动摇。

  至目前,全镇共悬挂横幅500幅,设立举报箱60个,发放致广大群众的一封1.2万余份,出动宣传车30余辆(次),群发短信2.8万条,张贴宣传标语4000余幅,表明了X镇扫黑除恶的态度与决心,营造了对扫黑除恶的良好氛围。

篇十六: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P>  扫黑除恶对照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县局)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遵照有关要求,召开本次扫黑除恶专题民主生活会,下面,我代表县局党委班子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如下:

  一、对照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对照中央扫黑除恶第某督导组通报的“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组织建设、组织领导”六个方面为重点,围绕中央督导组补充通报的我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组织建设”三个方面问题,我们扎实开展了细致深入的对照检查,发现目前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还存在以下五个方面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深入。

  一是对中央精神领会不够系统深入。各单位虽然对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传达,但还不同程度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现象,对中央精神的领会存在逐级递减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识和思想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巩固。

  入县局扫黑队,就算是完成了任务,没有站在全局高度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三是缺乏敢于担当精神。部分单位领导对黑恶势力危害性认识不深,考虑困难多、考虑客观多,缺乏一抓到底、动真碰硬的精神,多满足于上级怎么要求,文件怎么规定,围着“上级”打转,不敢直面矛盾,对于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方式方法缺乏创新。

  (二)线索排查不够精准。

  (三)打财断血存在短板。

  查封、冻结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非法资产与所承办的案件不相匹配,已侦办的某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冻结资金共计不足某某某某元。在办理所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由于前期对相关法律条文认识模糊不清,没有先行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任何财产,错失了同力推进深挖根治和打财断血的

篇十七: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六个方面

P>  2022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专题汇报材料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为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攻坚仗,观

  凤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扫黑除恶工作列为当年重点工作,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等进行布置。现将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以xx书记为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组长,所有中层干部、各村支部书记、场镇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扫黑除恶工作方案,落实责任,迅速行动,以村为单位,精心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发现涉黑恶行为要及时报告乡综治办、派出所,形成强大合力,坚决打击黑恶势力;

  (三)是要突出重点,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坚决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打掉各种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1、严厉打击?两盗一抢?及流氓黑恶势力。2、严厉打击以地称霸、强买强卖、强制服务、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3、严厉打击非法上访、非正常上访、聚众闹事、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信访秩序,使合理上访的合理诉求得到尽快解决,非法上访的邪气得到有效控制。4、严厉打击非法集资。5、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犯罪行为。

  二、存在具体问题

  1、个别村、单位对该项工作重视力度还不够。

  3、资金缺乏投入不多。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强化组织领导,增添工作措施。

  2、严格工作督查考核管理。

  3、加大工作经费投入。

  4、建立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总结2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法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迅速在卫

  计系统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潮,努力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市卫计委迅速安排部署,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如下:

  一是迅速动员。全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后,市卫计委认真研究领会《xx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提高广大干职工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明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系统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要求各地各单位迅速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干职工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二是组建机构、制定工作举措。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早在xx初市卫计委就成立了以主任书记为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委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制定了xx市卫计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工作做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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