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天纬文档网平台! 心得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述职报告 疫情防控 事迹材料 工作要点 策划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唐代审判执行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2-11-22 09:06: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唐代审判执行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唐代审判执行制度(精选文档)

 

 修改意见 尊敬的客户,您好,为方便我公司写作部为您提供快速、高效的售后修改服务,请详细、翔实、认真填写如下内容:

 (请填写导师的修改意见,若客户自己提意见,后期和导师意见相冲突我们不予修改, 不要在 QQ)

 或旺旺上说修改意见)

 稿件编号(可不填):

 填写日期:2016.05.13 希望完成修改时间:

 两天

  (一般稿件修改1-3天)

 修改意见:我需要注解 脚注或者页注 以下是我发给你原文 就根据这个添加注解 就是那段话的出处 或者那句话的出处 是在那本书 那一页之类的

 唐代的审判执行制度

 中文摘要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化历史,早在国家机器的雏形形成时期,我国古代就对国家政体以及民间纠纷的解决有了远见性的探索。唐代作为中国古代的典型代表,其司法制度承接了其所有前朝的实践经验,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智慧结晶,起到了启下的关键作用。即使是当下,我国的文化中还处处保留着我国古代文化的民族色彩。因此,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阶段,如何确定改革方向、采用何种司法模式、抛弃何种落后的审判方式等问题,是实现我国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唐代的很多司法理念和原则都具有极为先进的借鉴意义,无论是回避制、慎刑制、死刑复核制等人道主义思想和先进的司法原则,都为后世提供了借鉴的模本。

 关键字:唐代、审判执行制度、司法审判基本原则、为政以德、人道主义 Abstract China has five thousand years of cultural history, as early as in the prototype of the state machine forming period, our country ancient times to the body politic as well as the solution of civil disputes have the foresight to explore. A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ancient China in the tang dynasty, its judicial system carries on the practice experience of all of its power for posterity the perfection of legal

 system provided valuable wisdom crystallization, has played a key role under the rev. Even if the present, China"s culture of ancient Chinese culture is everywhere in national colors. The deepening of judicial reform stage in our country, therefore, how to determine the direction of reform, what judicial mode, abandon the problem such as the backward mode of trial, is a key to the success of the judicial reform in our country. Many judicial ideas and principles of the tang dynasty has very advanced significance, whether HuiBiZhi, cautious punishment system,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and other humanitarian thoughts and advanced judicial principle, provides a standard in the reference for the later generations.

 Key words: the tang dynasty, the trial system, basic principle, governing with judicial and humanitarianism

  绪论 唐代吸收隋朝灭亡的教训,积极实行“仁政”。同时,唐代的统治者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纠纷、改善政府和民众的关系,实现国泰民安、政权稳定,其在司法审判执行制度的探索中,积极改革原有的野蛮的、特权主义的司法制度。因袭并改善了“五刑”和“十恶”制,其探索出的好多刑事审判惩罚制度都为后世所采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唐代审判执行制度体系完备,责任追究、违法处罚也能较好的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其法制基本框架较为具,内容也较为丰富,涵盖了刑事和民事各个层面的审判原则和具体规定。而且有关审判执行制度的各职权机关也有明确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其在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具体规定,尽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体现了“为政以德”的治国理念,对当今司法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是审判程序的进步意义,可是唐代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机关的设立也有较为浅略的探索。但是其在实质上,仍旧保持着审判机关行使执行权的司法习惯。而且,由于中国古代是以皇帝为首的制度体系,因此,一切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全部由皇帝授予下级官员进行实际执行和处理,因此,在其审判体系中,出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相统一的情况

 (一)选题背景 唐代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司法制度的探索和成就在当时的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我国有着五千年源远流长的文化历史,儒家“礼教”思想对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和权力划分,职能分担等具体司法行为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而且,由于皇帝独裁制,使得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中,仍旧存在行政与司法相混淆的司法倾向。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司法诉讼制度中却对“慎刑”、死刑复核制度、回避制度、证据取证制度、级别管辖制度等有着极为先进的尝试和探索。随着当今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探究中国本土风格的司法体制,结合中国古代审判和执行的习惯,借鉴国外先进的改革经验,找出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和执行制度,对推进我国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选题意义和目的 探索出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执行制度是解决社会纠纷、恢复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统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唐代是中国文化的代表,对中国后世带来了意义深远的影响。由于中国古代对于刑法以及民法相容的特性,因此,本论文所研究的对象是具有普遍使用价值的基本原则或者相关的制度。封建唐代社会中,司法审判中规定有相对技术性的审判执行刑法原则及其相关制度,例如:累犯重罚、自首酌量减轻刑罚、共犯加重处罚首犯、数罪并罚从一重等审判执行的司法原则和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对中外后世的司法进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因此,本论文从当今的司法改革出发,探讨唐代司法审判执行制度的可借鉴之处,取长补短。本论文所主要研究的就是唐代审判执行中的审判与执行分离问题,审判权与执行权协调合作问题。通过对这一系列理论的研究,改进我国当前执行难以落实审判结果,达到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是又促进审判与执行相协作的目的。

 (三)研究现状 唐代刑罚制度起着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它不仅借鉴了儒家经典《周礼》的六官体制编撰了《唐六典》,而且还传承了曹魏《新律》以及隋朝《开皇律》相关内容。同时,这时期的统治者主张“为政以德”,因此采用了大量的有关人性宽恕的刑罚制度,所以其进步意义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具体的审判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被法学理论学家所关注根据不同学者的理论研究方向和方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讨论其研究成果:

 一是从审判和执行的权利分配层面来看,较为有代表性的著作或者期刊文章有:《中国法制史》(范忠信、陈景良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浅析唐代刑事诉讼审判制度》(吴静梅著)、《唐代司法监督制度》(刘太祥著)等相关理论研究作品,其中都揭示了唐代审判执行程序中的审判机关在证据考证、审判组织的构建、对犯人的审讯、后续的案件复核以及执行机关对不同类型“五刑”处罚的的主体的相关规定。全面而具体的介绍了唐代审判执行制度的权力与责任分配问题。

 二是研究有关审判和执行程序上的协作性问题,其中的优秀代表作品有:

 《唐代司法制度述论》(冯辉著)、《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制度研究》(刘磊著)、《《燕子赋》与唐代司法制度》(楚永桥)在监督执行等方面研究了唐代审判执行制度为保证“有法必依”所做出的司法实践探索。

 (四)研究成果和不足之处 唐代的司法审判执行制度体系完整、规制完善、虽仍旧保留有较多的野蛮法,但是,由于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唐代的统治者也较为重视对民间百姓情绪的安

 抚和照顾。在法制建设中不仅仅吸收“礼、法”的理念,而且注重人道主义。所以,本论文就从唐代的“严宽相济”立法理念处罚,研究唐代的最具代表性的,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罪刑法定”、“慎刑”、“比附类推适用”、“疑罪从赦、从赎”等相关制度,力求从唐代的立法经验中汲取立法经验,并提出了完善类似审判执行制度的立法建议,以促进法制建设现代化和人道主义化。

 但是,本论文没能从唐代的审判执行制度研究中,探索出更具有创新性的法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而且,由于论文研究时间的局限性,很难得出更为深刻的结论,这一点仍旧有待改进。

 一

 唐代审判执行制度的基本内容 唐代吸收隋朝灭亡的教训,积极实行“仁政”。同时,唐代的统治者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纠纷、改善政府和民众的关系,实现国泰民安、政权稳定,其在司法审判执行制度的探索中,积极改革原有的野蛮的、特权主义的司法制度。因袭并改善了“五刑”和“十恶”制,其探索出的好多刑事审判惩罚制度都为后世所采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唐代审判执行制度体系完备,责任追究、违法处罚也能较好的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其法制基本框架较为具,内容也较为丰富,涵盖了刑事和民事各个层面的审判原则和具体规定。而且有关审判执行制度的各职权机关也有明确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其在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具体规定,尽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体现了“为政以德”的治国理念,对当今司法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是审判程序的进步意义,可是唐代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机关的设立也有较为浅略的探索。但是其在实质上,仍旧保持着审判机关行使执行权的司法习惯。而且,由于中国古代是以皇帝为首的制度体系,因此,一切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全部由皇帝授予下级官员进行实际执行和处理,因此,在其审判体系中,出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相统一的情况。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罪刑法定 李世民主张罪刑法定,曰:"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曰"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之公道。"① 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唐太宗更是以身作则执法如山铁面无私,创造了实行罪刑法定的社会条件,在他的治理下出现了一大批清廉、公正、公平、正义的司法法律官员,为"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唐代的罪刑法定主要是体现在《唐律疏议》上。唐代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遇到过一些法律在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却危害封建统治时必须处以刑罚的案例,例如:《唐律.名例篇》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

 ①

 《贞观政要》卷八,《刑法》。

 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在《唐律.名例篇》的对应疏议中有"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同时,《唐律.断狱篇》中规定对犯罪行为必须要依据律文定罪量刑,"诸断罪皆需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还有,"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同时,依据《唐律.断狱律》:"犯罪未断绝风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法"。表现出唐代法律已经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与现代刑法制度罪刑法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如出一辙。

 (二)刑罚类推适用 罪刑法定主义的一大弊端就是法制规定会滞后与社会现实的发展,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制度的制定无法满足客观现实的需要,这就推动了“刑法类推适用”原则的产生。《唐律·名例律》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最者,则据轻以明重。”在《唐律·贼盗律》疏译中介绍说:“金科虽无节制,”统治者制定该“罪罚类推适用”所要实现的统治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犯罪,不能让恶行逍遥法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判案的机械性,弥补了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三)疑罪从赎从赦 “疑罪从赦”的观念,最早见于《尚书》与《礼记》之中。

 《尚书•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是说,对有疑问的案件,没有真实具体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不论是“五刑”还是“五罚”都应给予一定的赦免,注重讲求事实证据。

 而《礼记•王制》则曰:“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不仅指出,疑罪从赦,还强调了面对疑难案件,应听取群众意见,重视众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员对案件的专断和徇私枉法,相较于《尚书》更具有进步意义。可见,“疑罪从赎”是我国较为古老的审判执行制度。《吕刑》中还用大量的篇幅介绍了根据不同程度的刑罚,有疑罪情形时,用不同数额的赎金折抵罪刑的规定。可见,在唐代有关赎罪的制度在一般的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适用的较为广泛,而且,从唐代统治者颁布的“律、令、格、式、敕、例、礼、六典”① 中可见,唐代的疑罪从赎从赦制度不仅实现了法典化,而且其内部体系完善。

 (四)慎刑--死刑复核制

 《唐律》中不仅仅严格规定了对案件审判程序,而且,在对审判结果的执行方面也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对“慎刑”原则的规定。慎刑,顾名思义就是谨慎用刑。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不仁道的五刑制度的补充。该原则在《唐律》中的体现就是“死刑复核”制度。它向后世证实了,我国古代

 ①

 《中国法制史纲要》,郑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2 页。

 对于死刑适用的谨慎,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也纠正了人们对专制统治下,法律惨无人道贱蹋人性的固有观念。在大量的文献中发现唐代统治者为防止“草菅人命”,造成冤假错案,对于死刑执行制定了极为系统化的技术性规定,例如《狱官令》中记载了“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在京者,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三复奏。在外者,初日一复奏,后日再复奏······”可见,唐代对于死刑执行的谨慎性。唐代为防止错判错杀,不仅有复审制度,而且还规定“...

推荐访问:唐代审判执行制度 唐代 审判 执行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