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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辩状3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1-10 20:06:01 来源:网友投稿

仲裁答辩状1  答辩人(被申请人):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颢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申请人):某某  答辩人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提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仲裁答辩状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仲裁答辩状3篇(范文推荐)

仲裁答辩状1

  答辩人(被申请人):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颢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申请人):某某

  答辩人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称:2009年7月14日,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五万元定金。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银行转账单,2009年7月14日给被申请人付款的是“广州市从化太*润财货运站”,根本就不是签订合同的甲方秦柱玉即本仲裁的申请人秦柱玉。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广州昭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合同的甲方(购车单位)为秦柱玉,身份证号440122196607250632;乙方为被申请人。故按约申请人即秦柱玉应支付本合同的定(订)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也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如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润财货运站自愿代为申请人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应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即代表其履行定金义务;其次,如申请人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实为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行为,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并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而申请人及第三人至今未告知被申请人有以上事实。

  直到我司于2010年7月15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资料及申请人的证据,仍然没有看到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润财货运站替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履行支付定金的举证责任,显然应由申请人举证。现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本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二、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润财货运站向我司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该5万元的法律性质待定,故本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如上所述,我司至今没有收到过广州市从化太*润财货运站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证明,证实其支付的5万元是替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在银行转账单上也无任何秦柱玉的信息。若该款是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申请人应在第三人付款后持第三人的书面证明来我司开具定金收据,以确认该款的性质。双方在购车合同上对5万元款项也约定不明,一处是写“定金”,一处是写“订金”(见合同第8~9行),因此,在仅有壹份第三人银行进账单,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第三人所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申请人秦柱玉主张的5万元系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润财货运站所支付,该款的法律性质待定,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广州市从化太*润财货运站具有利害关系,故我司要求追加广州市太*润财货运站为本案第三人。

  三、被申请人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未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广州昭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第二条约定:“顾客在缴纳定金后,交车之前需付清余款,否则本合同作废,本公司可自行处置本合同商品,定金不予退还”。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履行交付货物的前提是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即305800元,而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交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可以拒绝向申请人履行交货的义务。

  四、申请人主张律师费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广州昭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仲裁答辩状2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______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______%)。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______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______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______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______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______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______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______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______万元(施工图设计费______万元;逾期违约金______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______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______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______万元定金,收取方案设计费______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______元,作为资金使用,该示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申请人如数返还。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仲裁答辩状3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_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______元。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________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________的补偿要求,于是________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______天不回我公司上班(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据________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________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________集团职工手册》第____章第_____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_____天、一月中累计旷工______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______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________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________无故连续旷工_____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________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________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________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______元,故________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______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________要求支付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________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________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________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________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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