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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完整版】

时间:2023-01-16 18:06:02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4.04.27?【文号】?【施行日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

  【公布日期】1984.04.27?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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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1984.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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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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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1984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活动的规范和准绳,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的步伐,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的依据和指针。几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宣传贯彻这两个重要文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许多地方行动迅速,方式多样,收到了初步效果。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应当看到,贯彻执行这两个重要文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各有关部门,在今第二、三季度继续开展《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的宣传贯彻活动,边宣传,边对照,边改进,边落实;四季度要结合1984年统计年报的准备工作,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的各项规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

  (一)抓好统计人员的学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和执行这两个文件,首先要自己认真学好。鉴于1983年底和今年一季度大多数统计人员忙于统计年报工作,还没有来得及深入学习,因此有必要由各级统计机构的负责干部亲自主持,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地逐条地学习,务必使每个统计人员对这两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都有深入的理解,并见诸行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抓好面上的宣传工作。通过大会宣讲、小会讨论、报刊宣传、印发学习材料等多种方式对各经济部门、文教社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宣传。要从城市到农村,从省到地、县、乡,逐步深入开展。既要有一定声势,又要扎扎实实。要努力使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广大工作人员都能弄清:统计工作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统计活动中准许做什么,不准许做什么,违反了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根据统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使大家树立严格的法制观念,明确统计工作现代化的目标和内容。

  各经济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1984年1月9日联名发出的《关于各经济管理部门、各基层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的通知》的各项规定,首先要落实这一文件中的下列要求,即:“今后要将《统计法》作为经济管理人员业务学习的一项内容,《统计法》中需要基层企业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列入厂长考试的内容。”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

  学习、宣传是为了贯彻执行。广大统计人员和经济部门、社会文教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学习《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时,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的实际,逐条对照。凡是不符合《统计法》规定的,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不符合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要采取实际步骤,努力实现。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

  几件事:

  (一)结合整党,坚持实事求是,进一步提高统计数字准确性。这是《统计法》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在整党中边整边改的一个重点问题。除了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抓好典型,用典型事例进行教育。对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坚持如实反映情况的好典型,要宣传、表扬,号召大家向他们学习。对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甚至对坚持实事求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较重的,要按《统计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其中有教育意义的典型事例予以通报。

  (二)落实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制,逐步推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这是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的重要保证。

  各级统计机构都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任务,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制定各项工作细则和工作考核细则,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定期检查和考核。

  各级统计机构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整顿工作,分行业制定统计基础工作细则(包括计量、检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过录表、综合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做法),同时制定统计数字质量标准(最高允许误差率)和质量抽查的试行办法。要以先进企业为基础,总结经验,经过试点,逐步推行。开始时先深入地抓一两个行业,再推及其他。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细则和质量标准、质量抽查办法,可供参考。

  (三)努力推进统计计算技术的现代化。要紧密结合技术革命来进行。要充分发挥现有电子计算机和数据传输设备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业务单位同电子计算站要密切合作,相互支持,严格执行已经达成的协议,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统计资料的机器汇总任务。还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超级汇总的范围,开发计算机运用的新领域。同时,积极地逐步地在县以上各级统计部门配备微处理机,要采取统一的型号,并要抓紧培训干部,及时投入使用。关于微型机的购置费和其他条件,请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给予大力支持。

  (四)努力实现统计服务优质化。要利用统计部门掌握大量统计资料的优势,加强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搞好典型调查,及时反映经济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好地为各级领导提供资料。当前可以围绕进一步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提高经济效益、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搞好财政、信贷、物资三大平衡等重要问题,搜集资料,进行分析,及时提供。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析重点,努力提高分析水平。

  (五)健全统计机构,提高统计干部素质,稳定统计队伍。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要大力加强和完善统计监督部门,各级的统计机构和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特别要注意加强市、县统计局的力量。”这一指示,请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等条文,以及国务院《决定》第三、第四部分的规定,认真落实以下各点: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不能与其他机构合并或变相合并;同时要积极健全城乡两支调查队,充实乡、镇统计力量。

  2.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迅速改变目前许多部门统计力量过于薄弱的状况。

  3.企业事业组织必须设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凡是没有配备或配备的机构、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应迅速加以充实。

  4.地方各级统计局长、副局长和统计师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5.切实保证统计人员的质量,新增和补充的业务人员,应主要从大专和中专毕业生中选调,并切实做好现有统计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

  《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的贯彻执行,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应参照上述各点,结合当地情况,与省计委、经委、司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商,拟订宣传和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的具体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下达,以便各部门按照统一安排,密切配合,共同行动,具体落实。各地方的部署情况,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六月底前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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