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 24”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12 . 24”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赔偿义务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赔偿权利人:(简称:乙方)
权某某(受害人之父),身份证号码:******************;
卫某某(受害人之母),身份证号码:******************;
李某某(受害人之妻),身份证号码:******************;
权某某(受害人之子),身份证号码:******************;
权某某(受害人之女),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权某在“12 .24”事故”中发生意外死亡,对其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如下:
一、双方达成一次性工亡赔偿金为: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690000.00 元),上述赔偿金数额中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办理丧葬事宜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死者移出医院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出了医院后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本协议签订当日内乙方自行办理权某的就地火化等丧葬事宜,甲方使用权某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存入一次性赔偿金。乙方采取土葬而所产生的其他行政、民事责任由其承担和处理,与甲方无关。在乙方办理死者出院手续移至运输车辆时,甲方将上述银行卡交付给乙方;
三、乙方承诺:
1、本协议签字并收到上述赔偿金之日起,该起事故赔偿事宜终结,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和争议。工亡职工亲属即丧失对甲方及其他单位的全部赔偿请求权,不再享有向“12 .24”事故任何单位主张赔偿的权利;
2、因上述赔偿款项的提取、分割等原因产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3、乙方保证提供的全部手续、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发生遗漏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的,因此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甲方: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签名、指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