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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严禁(完整文档)

时间:2022-11-21 10:06: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十个严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十个严禁(完整文档)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发山东能源集团《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试行意见》 的通知

 淄矿集团公司企发〔2014〕 25 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机关各部(处)

 室:

 现将山东能源集团《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试行意见》(山东能源运营发[2014]9 号)

 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 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职务消费的标准 (一)

 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的配备和大修, 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淄矿集团公司字[2013] 7 号)

 和上级规定执行。

 推行公务用车改革的, 实行公务交通货币化补贴或限额报销的单位,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标准或变通操作。

 (二)

 公务接待。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淄矿集团公司字[2013]9 号)

 规定执行。

 就餐标准, 集团公司班子成员按山东能源运营发[2014]9 号文执行, 权属单位负责人不超过 90 元/人. 餐, 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三)

 通信费用。

 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通信、 网上办公费用, 一律实行限额报销。

 报销标准:

 集团公司班子成员按山东能源运营发[2014]9 号文执行; 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按 700 元/人. 月, 权属单位副职按 600 元/人. 月。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

 期间发生的移动通信、 网上办公费用可据实报销。

 (四)

 差旅费。

 严格按照《淄矿集团公司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 的标准执行。

 (五)

 因公出国(境)

 管理。

 严格按照《淄矿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

 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

 出国(境)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

 执行。

 (六)

 培训。

 严格按照《淄矿集团公司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学历学位教育, 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报销学费的比例及限额按山东能源运营发[2014]9 号文执行。

 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及专业课程进修、 专业资格证书等培训的, 相关费用由本人自负。

 二、 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履职需要, 本着职务消费总

 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 成本费用相适应和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原则, 按照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总额不高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公务用车费用在能源集团预算口径、 范围内, 按下列标准控制职务消费预算水平:

 (一)

 集团公司按山东能源集团规定限额控制;

 (二)

 各矿(含基建矿井)、 方大公司、 东华水泥公司按人均 15 万元限额控制;

 (三)

 其他单位按人均 10 万元限额控制。

 职务消费预算按年编制。

 各归口部门和各单位的职务消费预算应与财务预算一并编制, 并按预算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企业管理部, 由企业管理部进行汇总和备案。

 三、 职务消费的日常管理 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建立明细台账和预算档案。

 各归口部门和各单位要对企业负责人按人、 按项目建立职务消费台账, 详细记录职务消费发生的时间和内容, 为控制和监督职务消费提供真实依据。

 各归口部门和各单位应于每月 10 日前, 将上月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表报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四、 职务消费的监督 集团公司纪委、 监察处是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察部门, 应定期对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违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并按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五、 各权属单位要依据山东能源集团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及本通知要求, 制定本单位的职务消费管理细则, 并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4 月 5 日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试行意见 山东能源运营发〔2014〕 9 号

 各单位, 各部室:

 为有效落实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能源企发〔2013〕 43 号), 进一步细化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标准, 按照省

 国资委有关要求,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精神, 现就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 严格规范预算管理, 有效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总额水平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履职需要, 本着与企业经营收入、 成本费用相适应和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原则, 按照《山东能源集团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办法》 认真编制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

 预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提供预算执行预警信息。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总额在不高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总水平:

 营业收入 300 亿元以上的新矿、 枣矿、 淄矿人均消费按 20 万元限额控制, 300 亿元以下的肥矿、 临矿、 龙矿人均消费按 18 万元限额控制, 区域公司贵州矿业、 盛鲁能化人均消费按 15 万元限额控制, 山能国际人均消费按 10 万元限额控制, 山能国贸人均消费按 5 万元限额控制。

 本限额中公务用车费用部分指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 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燃料费、 停车和过桥过路费、 保险费、 年检费、 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

 实行公车租赁的能源集团和新矿集团等车辆租赁费用及驾驶员费用严格按市场化控制; 公务用车的配备和大修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

 省外或国外企业营业收入占比超过 30%的单位, 因工作需要确需提高比例的必须报能源集团批准;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同比下降的企业,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总水平要相应下降。

 二、 严格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管理 (一)

 严格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鲁国资办〔2013〕 3 号), 不得超标准配备和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将抢险救援指挥用车、 公共接待用车等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车辆用于日常公务或上下班。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要实行单车核算, 限额管理。

 鼓励公务用车改革, 公务用车改革后, 实行公务交通货币化补贴或限额报销的企业, 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标准或变通操作。

 (二)

 严格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企业利益和务实节俭的原则。

 接待就餐有条件的一律安排在本企业内部餐厅, 就餐标准不超过 100 元/人﹒ 餐, 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具体陪餐人数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执行。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安排的, 必须事先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 并严格限额控制。

 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餐饮、 娱乐、 休闲、 健身、 保健、 私人会所等经营活动场所活动, 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提供鱼翅、 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三)

 严格规范通信费用管理 通讯费用一律实行定额补贴或限额报销。补贴或报销标准:

 能源集团及新矿、枣矿、 淄矿不超过 800 元/人. 月; 其他企业不超过 700 元/人. 月。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 期间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可据实报销。

 (四)

 严格规范因公出差费用管理 企业负责人出差要坚持高效、 节俭的原则, 严禁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

 出差应当在本企业的定点饭店或政府采购定点饭店住宿, 不得住豪华套房。

 企业负责人差旅费标准参照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执行。

 其中:能源集团及能源集团新矿、 枣矿、 淄矿、 肥矿、 临矿、 龙矿负责人正职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高铁一等座、 轮船一等舱、 飞机头等舱; 能源集团负责人副职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高铁一等座、 轮船二等舱、 飞机普通舱。

 确因紧急公务超过规定标准时, 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因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标准时,超过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

 严格规范临时出国(境)

 管理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

 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本着必要、 务实的原则, 严格控制出国的团组数和团员人数,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国,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16 号)

 执行。

 (六)

 严格规范在职培训管理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参加各级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本企业组织的培训, 可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学历学位教育, 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按照学费的 80%报销一次费用, 但最高不得超过 15 万元。

 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自行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及专业课程进修、 专业资格证书等培训的, 相关费用由本人自负。

 三、 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信息管理 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建立明细台账和预算档案, 并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信息。

 权属企业应于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表报能源集团绩效运营部。

 四、 严格责任追究 企业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不得发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和《山东能源集团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意见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突破本意见规定的相关职务消费标准。

 本意见规定的各项职务消费标准均为上限标准, 企业现行标准低于本意见的, 应坚持现行标准, 不得任意提高。

 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负责人, 一经查实, 将严格按照省国资委规定视情扣减其 25%、 50%、75%、 100%的当年绩效薪金,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五、 本意见适用于能源集团及权属二级企业负责人, 各二级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的职务消费管理细则, 并报能源集团绩效运营部备案。

 六、 本意见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七、 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执行本意见, 本意见未涉及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淄矿集团公司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个严禁”

  一、 严禁私自就涉及企业的项目投资和承包、 招投标、 商品物资购销、 产权转让、 资产评估、 人事调整等事项, 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打招呼;

 二、 严禁以各种名义接受分管单位和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商业预付卡, 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三、 严禁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下属单位的产品;

 四、 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 娱乐等各种高消费活动;

 五、 严禁擅自向下属单位和中介机构为他人介绍联系银行、 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

 六、 严禁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下属单位和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七、 严禁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八、 严禁擅自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九、 严禁利用本人职务之便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

 十、 严禁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希望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按照“十个严禁” 的要求, 自我约束, 自觉遵照执行。

  十

 个

 严

 禁

  一、 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 扯皮, 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 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

  二、 严禁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 蛮横粗暴、 故意刁难。

  三、 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 拿、 卡、 要” , 违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 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 购买指定商品。

 四、 严禁擅自 出台收费、 罚款项目 , 下达收费、 罚款指标, 违规收费、 罚款。

  五、 严禁违法实施处罚、 检查、 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

  六、 严禁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 达标、 升级、 考核、 培训等活动。

  七、 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 违规行使职权。

  八、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

 九、 严禁以各种名 义用公款在国内或出国( 境)

 旅游。

 十、 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 玩游戏, 打牌、 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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